摘要: 1946年4月至1948年1月间北平军事法庭对所辖日本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由于华北地区沦陷时间长,日军的流转范围较大,故实际拘捕的战犯嫌疑人大多是现地受降的日军现役人员.战犯嫌疑人的确定基本依靠民众检举,而战时负责地方治安工作的宪兵及警务人员成为追究的重点对象.北平审判具有在受害地对暴行实施者进行审判的鲜明特质,一方面反映了乙丙级战犯审判对于地方受害民众正义求偿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亦不能因此抹煞其建立在证据中心主义基础上的规范性与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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